(2015)台仙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金仙与姚金仙、吴美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金仙,吴美兰,姚中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246号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穿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仙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海凌,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姚金仙。被告:吴美兰(系姚金仙之妻)。被告:姚中明。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姚金仙、吴美兰、姚中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吴国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