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袁线奎与袁恩广、秦志彬等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线奎,袁恩广,秦志彬,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487-1号申请执行人袁线奎(公民身份号码:3208198412052230),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袁恩广(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31015221X),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秦志彬(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6704052217),住江苏省盱眙县。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宁波市鄞州区集士港镇董家桥村,现厂址为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徐曙东。申请执行人袁线奎、袁恩广、秦志彬、田翠、袁恩萍、陈天敏、熊树琴、丁保玉、漆基树、袁善磊、袁恩能、王惠明、帅从勇、彭立媛、季发庭、万伏梅、宋顺辉、季后宜等18人与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因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仑劳仲案字(2015)第5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聚盛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冲床、焊机、烘箱、电焊机、小汽车等资产(详见甬建达咨报字{2015}1502号资产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