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贾明秀,韩帮劳与被执行人郭利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贾明秀,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韩家村一组27号。申请执行人韩帮劳,男,195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韩家村一组27号,系该组村民。被执行人郭利刚,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79号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012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郭利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利刚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利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利刚银行存款32000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常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