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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蠡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亚军与温叶桐、黄二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亚军,温叶桐,黄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结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宋亚军,现住蠡县。被执行人温叶桐,现住蠡县。被执行人黄二龙,现住蠡县。申请执行人宋亚军与被执行人温叶桐、黄二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亚军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給付货款3383元的义务。立案执行后,经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向申请人履行1928.3元,申请人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106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