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大富与重庆市永川区永昌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大富,重庆市永川区永昌安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139号原告杨大富,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游生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昌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双坪村,组织机构代码30498892-7。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世芬,女,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系重庆市永川区永昌安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大富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永昌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大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大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大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大富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胡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