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雪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雪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雪松,农民,住四川省大英县。2010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6月4日被抓),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雪松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荔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温泉山庄游泳馆门口,将失主邹某的一部闽F×××××小车门撬开后,盗窃车内一部白色三星I9100型手机(未追回)、一部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已追回)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徐雪松被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到盗窃来的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白色三星I9100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90元、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00元。2、201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新洲城农行门口,将失主蔡某的一部闽O×××××白色丰田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个男士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红色直板诺基亚牌1010型手机(未追回)、一部枣红色诺基亚牌E-100型手机(未追回)、现金人民币2200元、沃尔玛购物卡价值人民币3000元。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红色直板诺基亚牌10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4元、被盗的枣红色诺基亚牌E-1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TT娱乐城旁的停车场,将失主涂某的一部闽F×××××黑色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白色小米牌2A型手机(未追回)和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白色小米牌2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元。4、2014年5月7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苏宁电器对面红星美凯龙商场路边,将失主陈某的一部闽F×××××小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5、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阿炳饭店对面红星美凯龙门口,将失主廖某乙一部闽F×××××小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台黑色谷歌牌NEXUS7平板电脑(未追回),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黑色谷歌牌NEXUS7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50元。6、2014年6月4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山石公庙停���场,将失主郭某一部闽F×××××小车车窗玻璃砸破,但未盗窃到物品。2014年6月4日晚20时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山石公庙停车场将被告人徐雪松抓获。上述事实有:1、被告人徐雪松的身份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失主郭某、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雪松的供述和辩解;4、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7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雪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雪松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其没有偷到现金,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三、四、五起犯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浮蔡村温泉山庄游泳馆门口,将失主邹某的一部闽F×××××小车门撬开后,盗窃车内一部白色三星I9100型手机(未追回)、一部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已追回)及现金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徐雪松被抓获后,当场从其身上扣押到盗窃来的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白色三星I9100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890元、黑色诺基亚N8型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00元。2、2013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新洲城农行门口,将失主蔡某的一部闽O×××××白色丰田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个男士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红色直板诺基亚牌1010型手机(已追回)、一部枣红色诺基亚牌E-100型手机(已追回)。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红色直板诺基亚牌10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4元、被盗的枣红色诺基亚牌E-1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0元。3、2014年5月1日,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西城TT娱乐城旁的停车场,将失主涂某的一部闽F×××××黑色越野车的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一部白色小米牌2A型手机(未追回)和现金人民币400元。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白色小米牌2A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125元。4、2014年5月7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苏宁电器对面红星美凯龙商场路边,将失主陈某的一部闽F×××××小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元。5、2014年6月3日晚,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窜至龙岩市新罗区闽西交易城阿炳饭店对面红星美凯龙门口,将失主廖某乙一部闽F×××××小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一台黑色谷歌牌NEXUS7平板电脑(未追回),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被盗的黑色谷歌牌NEXUS7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50元。2014年6月4日晚20时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山石公庙停车场将被告人徐雪松抓获。另查明,被盗的NOKIA牌N8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失主邹某;诺基亚1010型手机一部、枣红色诺基亚E-100手机一部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失主蔡某。被告人徐雪松的家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其退出赃款6549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下列证据: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各被害人报警其车辆被砸,财物被盗���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雪松的身份情况。3、(2014)永新刑初字第85号、(2009)龙新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10年1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8日因犯抢夺罪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4、抓获经过,证实2014.6.4晚20时,新罗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新罗区莲花山石公庙停车场当场抓获准备实施作案的被告人徐雪松。5、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领条、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5日在被告人徐雪松家中扣押一部NOKIA牌N8手机、一部三星GTI9500手机、一副棉质手套(辨认为作案工具),其中NOKIA牌N8手机已返还失主邹某、三星牌GT-I9500手机由徐和明领回;2013年7月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雪松租住房提取红色诺基亚1010型手机一部、枣红色诺基亚E-100手机一部,上述二部手机已返还蔡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晚,其和姐姐廖某乙将车停在红星美凯龙门口,回来时车窗被砸,廖某乙的一平板电脑被盗的事实。2、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下午,其和姐夫涂某去办事,涂某把车停在西城TT娱乐城旁,回来后发现车窗被砸,其的黑色包包被偷,包内有一部白色2A小米手机、一个枣红色钱包、现金4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30日晚上六点半左右,其停放在曹溪镇浮蔡温泉山庄游泳馆门口的闽F×××××小车左前车门被撬开,车内两部手机白色三星I9100、黑色诺基亚N8和一个挎包不见了,包内还有一千多元现金、以及其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被害人涂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日16��30分其将闽F×××××小车停放在TT娱乐会所的停车场后去爬山,18时发现小车右后窗被砸,车内一黑色女士包,包内有一部白色2A小米手机,一个枣红色钱包,现金4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被盗,总计1900元。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7日晚约19时50分,其将闽F×××××小车停在闽西交易城红星美凯龙边,约22时15分,其发现车子左后窗被砸。车内一个背包内有几百元现金被盗,包包没被拿走,其他没有物品被盗。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5日19时55分许,其将闽F×××××小车停在新罗区莲花山边石公庙前,大概过了一个半小时,其走完栈道发现车内驾驶座边上的窗户被砸,车内被翻的很乱,没有物品被偷。5、被害人廖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3日晚19时许,其将闽F×××××小车停在北城红星美凯龙门口,23时许其发现车子副座车窗被砸,车内一部谷歌NEXUS7平板电脑被盗。6、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6月11日21时30分许,其将闽O×××××小车停放在新洲城农行门口。22时20分许,其发现车右后窗被砸,车内一黑色手提袋被盗,包内有两本驾驶证、士兵证、身份证、银行卡,购物卡(3000余元)、人民币现金2200元、还有一把奥迪车原配钥匙、一把丰田霸道车钥匙和一块玉、一部诺基亚1010手机一部枣红色诺基亚E100手机;车窗价值700余元,包包价值约2400元。四、鉴定意见1、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各被盗物品的价值。2、龙岩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2014.5.7新罗北城苏宁电器对面闽F×××××车窗被砸,现场遗留血迹与被告人徐雪松血样比对,可能性为1.13×1020倍。五、勘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徐雪松辨认位于新罗区西城新洲城农行门口、红星美凯龙广场路口、闽西交易城苏宁电器对面、西城莲花山石公庙、TT娱乐城停车场的作案现场。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5月1日西城TT娱乐会所闽F×××××,2014年5月7日北城红星美凯龙边闽F×××××车财物被盗的现场情况。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雪松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第一、三、四、五起犯罪供认不讳;其实施了第二起犯罪,但未盗得购物卡及现金;其未实施第六起犯罪;“我去石公庙还没有偷,在寻找目标,走了30、40米就被抓了。”。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雪松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但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起犯罪中被告人窃取现金2200元及价值3000元的沃尔玛购物卡、被告人实施第六起犯罪,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提出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第二起犯罪中其未盗取现金及沃尔玛购物卡的辩解,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雪松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徐雪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且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雪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二、被告人徐雪松所退款项6549元,其中5465元予以返还各失主(邹某2990元、涂某1525元、陈某300元、廖某650元),另1084元予以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张 毅 建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章娜(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