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民终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孙平与芦鹏飞、马建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芦鹏飞,孙平,马建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5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芦鹏飞,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平,女,汉族,1959年10月30日出生。一审被告马建成,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上诉人芦鹏飞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