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谭福寿与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福寿,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354号原告谭福寿,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细滘中南路9号首层。法定代表杜碧霞。原告谭福寿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德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福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福寿诉称,2014年1月起,原告回收过被告几次五金废料。2014年6月12日,被告以急用为由向原告借款15300元,但此后被告根本没有还款的意思,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借款,还有7041元未还。被告于2014年9月26日立下欠条并称在春节前还清,但至今仍然没还款给原告。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704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以及欠条各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核,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9月26日,被告德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碧霞立下欠条一份,确认德治公司尚欠原告谭福寿现金7041元。因上述欠款一直未向谭福寿清偿,谭福寿遂提起诉讼。诉讼中,谭福寿就本案债务的形成述称,上述债务原是由其借款15300元给德治公司,后德治公司提供过废料给其回收,抵偿了其中8259元的借款,尚欠借款7041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双方未明确约定上述债务的清偿期限,原告有权随时要求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041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欠款70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治五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序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