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5号原告裴某某,住方正县。被告孙某某,住方正县。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03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2月05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05日生育女儿裴某甲,孩子出生后夫妻经常发生口角,���情已经破裂,被告于2013年01月份把孩子领走至今下落不明。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婚生女裴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孙某某未到庭,未答辩。结合原告陈述,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原告户口复印件,意在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及姻登记记录证明,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05日在方正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证据三、出生医学证明,意在证明:裴某甲于2007年10月15日出生。证据四、方正县松南乡红旗村民委员会证明,意在证明:裴某某和孙某某是夫妻关系,生育一小女孩裴某甲,妻子孙某某于2013年01月份和孩子,被孩子��祖母王景云领走,至今未回来,无法联系。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属放弃质证权利,原告举示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12月05日在方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婚于2007年10月15日生育婚生女裴某甲,被告孙某某及其母亲王景云于2013年01月份领走婚生女裴某甲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孙某某离婚,婚生女裴某甲归原告抚养。本案按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孙某某带着婚生女裴小雨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未回家,原、被告已分居2年之久,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故对��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裴某甲与被告一同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无法抚养该子女,故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裴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暂由被告孙某某自行抚养至该子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各人衣物归个人(包括行李),无共同财产。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700.00元,合计1,000.0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民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