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秦冬明与周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冬明,周光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224号原告秦冬明。被告周光明。原告秦冬明与被告周光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冬明、被告周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冬明诉称,2013年李某某和周光明来到原告家,李某某说要借6万元,按月息2.5%计息,由于李某某是外地人原告不放心,让其找个本地人担保,周光明称为李某某担保。钱被李某某拿走后人就失踪了。原告多次找周光明催要,周光明称李某某不还由他来还。但周光明一拖再拖。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光明立即归还担保的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2.5%)从借款之日起直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光明辩称,被告当时在李某某手下打工,一次被告与李某某之妻陈某某去许庄办事时,陈某某讲有个条子让被告和她一起签字,到了原告家中看了借条,陈某某确认是李某某出具的借条,原告也说被告是本地人,被告就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是被告对李某某借款的情况并不清楚。原告曾去找过李某某和陈某某,双方协商了还款方案,现原告起诉也应当起诉借条中的三个人,而不是仅起诉被告一人,被告不清楚原告起诉的目的。综上,被告不同意偿还案涉债务。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2.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周光明与案外人陈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嗣后,借款人未及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多次催要无着后诉来本院。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案外人李某某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周光明及案外人陈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份额及保证担保的范围,故各保证人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案涉借款约定了利息,原告据此主张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无不当,但月利率2.5%明显偏高,故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周光明辩称的原告应当起诉借款人及全部保证人的意见,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本案中,因借款人李某某经原告催要后未及时还款,现原告仅要求被告周光明作为保证人承担全部还款义务,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光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李某某追偿,或者要求保证人陈某某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光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秦冬明支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光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判员 沈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