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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257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王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确认的执行标的为30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354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度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