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胡加强与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加强,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胡加强。委托代理人严正华。委托代理人戴芳芳。被告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加强与被告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加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加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胡加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加强撤回对被告吴江今典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加强负担。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白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