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郝祖翔与被告白雪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祖翔,白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郝祖翔,男,汉族被告白雪,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祖翔诉被告白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祖翔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梅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时孟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