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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田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冯某,田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贾某。被告: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田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