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田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冯某,田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贾某。被告:冯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田某、冯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于明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崔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