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汪忠平与黄克胜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忠平,黄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汪忠平,男,安徽省广德县人。被执行人:黄克胜,男,安徽省广德县人。申请执行人汪忠平与被执行人黄克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02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付6020元并通过本院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利息并出具书面结案说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游来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