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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王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王跃,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姜春芳,姜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75683595-6.法定代表人:李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龚明惠,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跃。被执行人: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497119-9.被执行人:姜春芳。被执行人:姜春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扬子欧电电气有限公司、王跃、滁州市得力物业有限公司、蒋春芳、姜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合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