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奉节县文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国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节县文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奉节县文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奉节县永安镇夔州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香。被执行人张国林,男,生于1986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国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国林的存款7915元,扣划至奉节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吕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