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子成与葛怀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成。被执行人:葛怀圣。申请执行人李子成与被执行人葛怀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1)潍知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成与被执行人葛怀圣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指定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