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2015)金法执字第145号王艳彬申请执行甘肃第一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彬,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45号申请人王艳彬。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艳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交付,申请人王艳彬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