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恢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恢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6000000元、综合费用162000元、利息84000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二、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登记在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东家湾镇塔尔村,林权证号为东林证字(2012)第02号5778.7亩的林地(山地)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于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26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查封被执行人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东家湾镇塔尔村5778.7亩的林地(山地),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588.56万元,由于该林地(山地)不适合拍卖,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接收以上财产,抵偿债务588.56万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余款960400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青海仕朗国际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林证字(2012)第02号林权证过户至青海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二、本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 杰审判员 殷旦欠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青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