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莫秀芳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秀芳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受初字第88号起诉人莫秀芳。起诉人莫秀芳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撤销被诉人绍兴市越城区城南街道蔡江村经济合作社对起诉人享受40%福利待遇的决定,判决起诉人享受与其他村民100%的福利待遇;判令被诉人支付2011-2014年福利费4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讼争的福利待遇如何进行分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该行为不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莫秀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陆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