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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执民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长兴鸿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赵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鸿强建材有限公司,赵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鸿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法定代表人:郑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4)湖长煤商初字第258号民事调解书,以(2015)湖长执民字第14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槐所有的在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的股本78272股(股金账号:7048),并责令被执行人赵槐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槐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赵槐所有的浙江长兴农村合作银行股本78272股(股金账号:70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卢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俞俊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