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存端等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存端、李启东、王国生、姚树敏诉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思明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士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