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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存端等与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菏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存端、李启东、王国生、姚树敏诉被告菏泽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经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定陶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思明代理审判员  庞 宠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士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