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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俊青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青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青,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5月10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7日被贵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4)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青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德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青以2.4万元的价格从龚某某处获得塘湾镇塘湾村民主一组“土家包”山场上的林木经营权,随后,黄某青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某某、曾某某等人对山场进行砍伐。经鉴定,滥伐林木蓄积为48.7立方米。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青经传唤到案,并退赃3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青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董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转让协议等;4.贵溪公众司法鉴定中心(2Ol4)24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青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青于2014年4月11日从龚某某处以2.4万元获得塘湾镇塘湾村民主一组“土家包”过火山场的林木经营权,随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某某、曾某某等人对山场火烧的松树进行砍伐,并雇吴春某、吴秋某的“爬山虎”将砍伐的松树运至山下进行销售。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青将“土家包”山场的林木经营权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某某。经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青滥伐“土家包”过火松树立木蓄积48.7立方米。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青经贵溪市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并退赃35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青的供述,证实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黄某青以24000元的价格从龚才发处获得塘湾镇塘湾村民主一组“土家包”山场过火松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了砍伐工人对“土家包”山场过火松树进行砍伐,并雇请“爬山虎”将砍伐的松树运至山下销售,2015年5月5日又将“土家包”山场转让给董某某的事实。2、未到庭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日购买了被告人黄某青在塘湾买的山场砍伐的松树,并在2014年5月5日被告人黄某青以2万元将山场转卖给他的事实。3、未到庭证人吴秋某、吴春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9日-5月2日吴秋某、吴春某用“爬山虎”在“土家包”拉树的事实。4、未到庭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黄某青雇请他等人对塘湾的“土家包”山场砍伐松树4天的事实。5、未到庭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4月22日黄某青雇请了吴某某等人砍伐“土家包”山场松木,5月5日将山场经营松转让给董某某的事实。6、未到庭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塘湾林业工作站站长及黄某青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塘湾“土家包”山场松木进行了砍伐。7、未到庭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龚某某在2014年4月11日以24000元将塘湾镇“土家包”山场卖给黄某青的事实。8、未到庭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黄某青雇请曾某某、吴某某等人对塘湾“土家包”山场松树砍伐了4天的事实。9、未到庭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给其老板董某某拉一车树到义乌销售。10、未到庭证人杨天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日杨天某在黄某青处购买了5.2吨松树的事实。11、未到庭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初收购从江西贵溪运来的过火松木的事实。12、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4日群众举报该案,贵溪市森林公安局于2014年5月9日立案侦查的事实。13、转让协议,证实黄某青将承包的塘湾“土家包”山场转让给董某某的事实。14、贵溪市林业局林业督查通知书,询问笔录,证实贵溪市林业局对黄某青滥伐林木进行调查并发出督查通知书。15、贵溪市塘湾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青采伐的贵溪市塘湾镇塘湾村民主一组“土家包”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事实。16、林权登记,证实塘湾“土家包”山场系塘湾村民主一组集体所有。1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确定黄某青滥伐山场的范围,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固定制作了现场示意图。18、董某某、吴某某、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三人对被告人黄某青的辨认。19、吴某某、曾某某的指认笔录,证实二人指认黄某青滥伐山场的范围。20、贵溪市公众司法鉴定中心(2014)24号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青组织滥伐“土家包”山场面积18.4亩,过火松木蓄积48.7立方米。21、罚没凭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黄某青退赃35000元的事实。22、被告人黄某青的归案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青系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的事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青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下,滥伐林木蓄积48.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青经公安机关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积极退赃并交纳罚金15000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青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伟红人民陪审员  计林刚人民陪审员  XX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