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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立红、张文轩与贾立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立红,张文轩,贾立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69号���告苏立红,女,1979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轩,男,2009年6月20日生,汉族,学生,隆尧县人。法定代理人苏立红,女,系张文轩之母。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立敏,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教师,大专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立红、张文轩诉被告贾立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立红、张文轩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立红、张文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立红、张文轩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崔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