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为避免矛盾激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元银审 判 员 王文宝人民陪审员 杨 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士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