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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固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固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李某,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正在协商之中,为避免矛盾激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元银审 判 员  王文宝人民陪审员  杨 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士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