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雍长社与邓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长社,邓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38-1号原告:雍长社,居民。被告:邓继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雍长社诉被告邓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长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长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雍长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