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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雍长社与邓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长社,邓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438-1号原告:雍长社,居民。被告:邓继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雍长社诉被告邓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雍长社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长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雍长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蒋勤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