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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赵某,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女,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2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孟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