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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商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泰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青岛泰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商初字第2049号原告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周安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泰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周建永,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堃,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泰戈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群特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3元,撤诉减半收取6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薛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