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2015)叠执字第52号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路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路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九号。法定代表人:阙少松,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路基。本院在执行桂林中房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路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叠民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