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张×,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8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张×,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赵×,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天伦,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赵×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被告人张×、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张天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赵×于2014年11月7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东街,酒后滋事,持砖头等物将被害人李×2(男,56岁)驾驶的出租车(车牌号为京B×××)砸坏(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881元)。被告人张×、赵×后被抓获归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张×、赵×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和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赵×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赵×系初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以自己车辆被二被告人砸坏为由,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修车费8881元、误工费16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52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向法庭提供了汽修公司出具的修车费单据、北京市路达出租汽车公司出具的误工损失证明等证据,请求法庭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张家店东街,被告人张×、赵×酒后滋事,持砖头等物将被害人李×1驾驶的出租车砸坏,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李×1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888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李×1的陈述、证人孙×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造成的损失有修车费8881元,误工费164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521元。李×1向法庭提供的修车费、误工费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赵×法制观念淡薄,酒后滋事,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赵×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赵×的辩护人关于赵×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李×1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二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三、被告人张×、赵×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1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二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行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齐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