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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赵海涛与刘刚、许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涛,刘刚,许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461号��告:赵海涛。被告:刘刚,成年。被告:许倩倩,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涛与被告刘刚、许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海涛负担。审判员  程汉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岳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