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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彭建凯与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彭建凯,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银行职员,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林文标,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标,执行董事。关于彭建凯与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人民币4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文标、南平市海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礼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子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