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王振科、崔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振科崔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行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王振科崔晓玲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王振科、崔晓玲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为由向我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行执字第205号裁定书,高碑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2013(005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卫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