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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金泉与钟文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泉,钟文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泉,居民。被执行人钟文跃(曾用名苏文钟),农民。申请执行人黄金泉与被执行人钟文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金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文跃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黄金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钟文跃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钟文跃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