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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异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王华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联桥村(原六一村)。法定代表人宋伟东。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57-573号亚厦阳光假日1-2层。负责人庞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五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华君。被执行人王华君。被执行人宋卫丽。被执行人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之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上虞华盛电机有限公司、王华君、宋卫丽、浙江科瑞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张荣审 判 员  陈 明代理审判员  王泽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章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