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祥善诉李民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善,李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祥善,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安子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向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民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善诉被告李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