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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祥善诉李民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善,李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李祥善,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安子熠,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向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民辉,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善诉被告李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 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