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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陈炜与陈寿银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743号原告:陈炜,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陈寿银,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陈炜与被告陈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炜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寿银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寿银名下的位于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宗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