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1月1日被抓获,2014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到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办张庄村船王组29号其姑父杨某某家帮忙干活。当日14时,张某(已判决)到王某姑家取其存放的电动车时,产生盗窃杨某某家钱财的念头,遂伙同王某乘无人之机,溜门进入王某姑母的卧室,用一把螺丝刀撬开一红色方木柜,盗走柜内存放的现金3100元整,后二人将所盗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盗窃犯罪,应按共同犯罪论处。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且能积极退赃,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贾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