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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晓玲与嵇俊枝、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玲,嵇俊枝,张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郑晓玲,女。被执行人嵇俊枝,女。被执行人张安,男。郑晓玲与嵇俊枝、张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嵇俊枝、张安银行存款或收入7568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嵇俊枝、张安自2015年2月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嵇俊枝、张安自2015年2月1日起以6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