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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吴晓军寻衅滋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晓军,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2013年4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2014年7月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7月17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11月2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7月25日减刑释放。2014年9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徐丹珠,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晓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晓军及其辩护人徐丹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晓军于2014年9月2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钟楼区勤业路中九游戏室内与被害人孙XX发生口角,后纠集史XX(另案处理)、“小黑”、“大毛”(后二人在逃)等人到游戏室。吴晓军使用游戏室的圆凳砸孙XX,致使孙XX的左尺骨骨折。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XX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晓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未到庭被害人孙XX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张X、史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晓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晓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吴晓军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持异议,提出被告人吴晓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晓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晓军于2014年9月2日凌晨4时许,在本市钟楼区勤业路中九游戏室内与被害人孙XX发生口角,后纠集史XX(另案处理)、“小黑”、“大毛”(后二人在逃)等人到游戏室。吴晓军使用游戏室的圆凳砸孙XX,致使孙XX的左尺骨骨折。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孙XX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吴晓军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吴晓军与被害人孙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吴晓军得到被害人孙XX的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孙XX的陈述笔录证实,其被被告人吴晓军用游戏室圆凳砸伤的事实,与被告人吴晓军的供述笔录相一致,并有未到庭证人张X、史XX等人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病历等相印证。(2)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XX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3)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吴晓军与被害人孙XX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4)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案发及被告人吴晓军到案的经过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晓军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晓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晓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晓军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晓军犯寻衅滋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晓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晓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可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顾华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