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靳永刚与严绍文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永刚,严绍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靳永刚,男,1973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告严绍文,男,4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永刚与被告严绍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永刚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永刚以被告严绍文已全额偿还借款700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靳永刚承担。审判员 韩春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申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