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侍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沂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