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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法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XX利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XX利,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李华,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利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华归还借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执行费23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李华在邮政储蓄的工资账户,查封了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汇邦上东城3号楼2单元302室住房一套。经查,被执行人李华在其它各商业银行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车管所查询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XX利,其对此无异议。本院经穷尽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华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该案应以无财产及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5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