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43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孙俊玲,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母某某,男,生于1983年9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母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