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邵多桂、任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邵多桂,任为国,王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陈建忠。被告邵多桂。被告任为国。被告王美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龙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远通钢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丽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郭延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