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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00033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世纪东路泉城商务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王云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巴黎路西侧。负责人童国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玲人民陪审员  王振勇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