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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51号申请人刘某某,男,1937年11月1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42年04月09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46年10月22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5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2014)无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刘某某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无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