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杨光诉被告辽宁意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辽宁意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杨光。被告辽宁意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浦江街21号2门。法定代表人廖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诉被告辽宁意民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余款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沿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