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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某某诉被申请人楚某某宣告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某某,楚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吕某某,女,生于2011年,汉族。监护人吕某甲,男,生于1957年,汉族。被申请人楚某某,女,生于1989年,汉族。申请人吕某某诉被申请人楚某某宣告失踪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申请人吕某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